自“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专项行动”全面开展以来,太湖县检察院始终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持续发力“执行难”问题。近日,由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太湖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事实及罪名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詹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维护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为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筑牢检察屏障,也向社会释放了“失信必惩、拒执必究”的强烈信号。
案件回溯至2024年1月,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詹某某与钱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詹某某返还钱某某投资款66万余元。詹某某上诉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然而,这份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却被詹某某刻意无视。2024年8月法院立案执行后,詹某某始终以消极态度逃避履行义务,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经审查,詹某某并非无履行能力。2024年6月,詹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棋牌室,投入十余万元,同年12月散伙时分得合伙财产19.9万元。但詹某某并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生效判决,反而于12月26日将其中15万元转入其母亲账户,导致法院生效判决长期无法执行,主观恶意明显,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拒执罪则是捍卫这一公里的重要法律武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更是对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将持续聚焦“执行难”问题,充分履行刑事检察职能,健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对各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做到“打击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批”。同时,也警示广大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绝非“一纸空文”,任何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唯有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