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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时间:2014-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身份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2.权利义务知悉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证人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3.安全保障权。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4.充分陈述权。享有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扰,自由陈述的权利。

  5.独立作证权。检察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

  6.语言文字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作证的权利。

  7.修正权。对笔录有核对并提出补充和改正的权利。

  8.其他权利。如果证人未满十八周岁,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义务

  1.作证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意提供虚假的证言和其他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

  3.到法定地点作证的义务。检察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辩护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2.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

  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

  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1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义务

  1.对办案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

  2.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的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等措施的义务。

  3.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当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接受检察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4.如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被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2)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3)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被取保候审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5)被监视居住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申请回避的权利

  认为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的;

  (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对于检察机关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检察机关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知悉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7.核对笔录的权利

  询问被害人笔录应当交给你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如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检察人员应当准许。

  9.证件知悉权

  检察人员进行询问时,必须出示检察机关的证明文件。

  10.侵权控告权

  对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

  如果未满十八周岁,检察人员询问时有权要求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12.请求抗诉权

  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13.充分提供证据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协助检察机关调查。

  14.安全保障权

  检察机关应当保证被害人及近亲属的安全。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检察机关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5.隐私权

  询问中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检察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16.其他权利

  对于依法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及合法利益,检察机关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义务

  1.如实陈述的义务

  陈述应当客观,应如实地提供证据,诬告陷害或者有意作伪证的,应负法律责任。

  2.接受人身检查的义务

  应接受检察人员为了确定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进行的人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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