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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1+7’案件公开审查”品牌创建实施方案
时间:2015-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各科、室、局、队: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检察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推动我院“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活动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依法、公开、有序、实效”的案件公开审查原则,以加强组织领导为核心,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配合,加强群众监督,有力推进检务公开,助推群众深度参与检察,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有效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审查原则  

  2、全面公开原则。  

  3、规范有序原则  

  4、注重实效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品牌创建领导小组:组长:金林;常务副组长:张文华,副组长周松楼、范卫彬、殷金林、吴文生、孟凡平、汪兆群;成员:黄昌华、王勇、余锦堂、严国华、汪耀武、朱国林、叶珍、张明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黄昌华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联络组,盛涛、陈思齐任联络员。  

  四、公开审查范围  

  根据各科室不同特点和业务性质  

  反贪局、反渎局重点对不立案、撤案、赃款赃物等人民监督员可监督的11种情形进行公开审查;  

  侦监科重点对对逮捕必要性、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  

  公诉科重点对拟作不起诉案件、刑事和解、量刑建议进行公开审查;  

  控告科重点对刑事申诉、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监所科重点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  

  民行科重点对公益诉讼、不提抗案件进行公开审查。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案件、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案件一般不进行公开审查。  

  五、公开审查方式  

  公开审查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采取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宣告等,同一案件可以采用一种公开方式,也可以多种公开方式并用。并结合案件特点,坚持繁简分流,合理确定公开审查方式:一是对于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与侦查机关分歧意见较大的案件、当事人诉求强烈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采取公开听证的形式举行公开听证会;二是对于多次上访、信访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和拟不立案的案件,检察长或者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观看、旁听案件调查取证活动,列席案件讨论会;三是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且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简易案件,检察长或者案件承办人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案件讨论会、走访、电话等形式征求控辩双方和被害人意见等形式开展公开审查。  

  六、公开审查(听证)程序  

  案件公开审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1具体为各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对拟公开听证案件进行风险评估;2、提出听证意见并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查;3、分管检察长审查同意后,报检察长决定是否听证;4、检察长作出听证决定后,案件公开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公开审查的案件进行公告,确定参与公开审查的人员范围,提前三日发出通知并向听证员送达案情简介;5、举行听证会,相关人参加听证,作出评议意见,评议意见报分管领导、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参考;6、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后由案件承办人及时告知听证参加人员。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院各班子成员强化责任意识,深入指导,督促所分管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推动工作的开展。院研究室是开展案件公开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案件公开审查工作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根据案件公开审查的要求,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研究室备案。政治处、研究室要加强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宣传以及典型案例的宣传,做好相关法律政策研究。院纪检组负责监督公开审查工作的落实,及时查纠公开审查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  

  (二)严格纪律、规范审批。公开审查案件,须由案件承办人报请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开审查;检察长可以指令案件承办人对其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部门负责人和纪检部门可以建议案件承办人进行公开审查,案件承办人如有不同意见的,报检察长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审查;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其近亲属也可以主动提请或者申请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由检察长决定是否公开审查。  

  (三)争取支持,稳步推进。加强与省、市院基层办、研究室联系沟通,争取支持帮助;将品牌创建纳入检务督察内容,加强日常检查督促,严格督查考评,定期评估,及时改进缺点和不足,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促进创建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四)加强公开,接受监督。检察长和案件承办人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参与公开审查活动人员的意见,重视对公开审查的结果运用。案件经过公开审查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决定或者处理。对群众普遍关心、涉及其切身利益的权力事项,公开办理程序和办理过程,确保办理事项从受理到办结全程可查可控,所有公开审查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者结果,应当在检察机关设置的检务公开栏或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太湖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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