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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考勤管理制度
时间:2015-12-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组织纪律观念,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干警必须自觉遵守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聊天,严禁玩电脑游戏、打牌等。
二、由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干警上下班考勤。并负责填好本部门干警“月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一人一份,按季度汇总后交政治处备案。同时实行在上、下班指纹打卡考勤。指纹考勤由政治处、技术科负责汇总,汇总依据为每月正常工作日减去出差、请假天数,不足部分视为缺勤。
三、实行院领导班子成员查岗制度。院领导班子成员每周轮流带班,会同政治处和纪检组进行不定期查岗,原则上要求每周两次以上,并要抽查各部门干警考勤登记表和月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表,视情通报干警在岗情况。
四、政治处负责做好考勤检查、统计记录,对一周内无故迟到、早退两次以上的,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全年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无故旷工5天以上、事假15天以上、病假30天以上,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的金额。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不超过66个工作的,第16日起,津贴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津贴补贴总额除以21.75天。合计累计事假超过66个工作日,从67个工作日起,工资总额按日减发,日减发工资的计算方式为:每月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皖人社秘[2013]290号文件执行。节假日值班不到岗的,比照旷工扣除相应工资。
五、干警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好统一的请假条,注明事由(病假需附医院诊断证明)、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3天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报检察长审批,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由检察长审批。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便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政治处汇总。
六、考勤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作为部门和干警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政治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