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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规定
时间:2015-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举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高举报线索质量,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加大对涉农民生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推进我县职务犯罪预防查处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建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一案一奖,专款专用。

二、凡实名(含匿名举报等举报人确定的)向我院举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受到刑事追究5万元以上的大案、科级以上的要案或通过办案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检察机关应给予奖励,举报人也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给予奖励。

三、对举报有功人员,除给予精神奖励外,应分别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奖励情况根据举报人的意愿,可以公开奖励,也可以不公开进行,宣传报道奖励工作非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其姓名、单位、身份或住址。

四、举报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物质奖励,应根据其举报内容对侦破案件所起的作用、贡献大小和案值,一般一案在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予以奖励。

举报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参照上述标准办理。

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人,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上述标准。

五、奖励发放时间: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对被举报人作出终审判决或刑事处罚决定后进行。拟予奖励的,由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提出奖励意见,并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报检察长决定,由院举报中心(控申科)统一办理发放事宜。

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应尽量详实具体,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电话为:0556-4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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