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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巩固“1+7”案件公开审查品牌创建成果
时间:2020-06-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1+7”案件公开审查品牌,促进检务公开,推进阳光司法,611日上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审查听证会。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所在单位负责人等人参加了听证会。驻院纪检监察组派员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监督。

20191062055分,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鑫小区路段,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及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王某某的酒精含量均达醉驾标准。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王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证会上,太湖县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并阐明了案件法律适用和拟处理意见。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介绍了案件的侦办过程,值班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王某某所在单位代表介绍了王某某在工作中的一贯表现。

      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同意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听证人员对太湖县检察院的公开听证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公开听证会的举行,增强了不起诉的透明度,让不起诉权在阳光下运行,促进了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2015年以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以全省检察机关“抓特色、创品牌、育典型”活动为契机,不断创新检务公开方式,积极打造“1+7”案件公开审查品牌,主动邀请社会各界参加各类案件公开审查,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有效提升了办案透明度,品牌创建工作被省院表彰推广。下一步,该院对将进一步巩固品牌创建成果,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公职人员犯罪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常态化机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