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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听劝告强冲卡,身陷囹圄悔当初”——太湖县检察院快捕快诉首例涉“疫”寻衅滋事案
时间:2020-0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18日下午,太湖县检察院对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依法向太湖县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太湖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涉“疫”犯罪案件。

213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车准备外出钓鱼,当其行至太湖县汤泉乡苗石村胡河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口时,被卡口执勤人员拦住,执勤人员在现场向胡某某解释疫情防控期间政策及上级文件精神,劝其不要外出钓鱼,胡某某不听劝阻,执意要外出钓鱼,在其受到阻拦后,心生不满,随即驾驶自己的轿车两次撞向路口设卡车辆,造成该车辆车身前方左侧损坏,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5996元。

案发后,太湖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并就案件移送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该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能够从严从快办理,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

216日,太湖县公安局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同日,太湖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胡某某拒不服从防控封闭管理,任意撞毁设卡车辆,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遂改变公安机关报捕定性,决定以寻衅滋事罪对胡某某批准逮捕。218日,太湖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太湖县检察院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胡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胡某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胡某某对其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实施的犯罪感到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太湖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胡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日,太湖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某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时距离案件受理仅7个小时。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太湖县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积极投身疫情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对涉“疫”犯罪案件快捕快诉,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