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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8-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30下午,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宣判。

2014年上半年至2016年八九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詹某、汪某一、汪某二、潘某采用皆伐的方式在太湖县城西乡大龙村七处山场采伐公益林树木1025棵,应当依法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四被告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环境损害鉴定专家意见书》,需补栽树木1139株,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折合72954.05元。

该案中,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由检察长房振球亲自办理,通过当庭出示多组证据,证明了詹某等人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等事实,并围绕公益林资源的重要意义、滥伐林木的危害等方面对詹某等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历经两次庭审,四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补栽树木。

法庭当庭判决,支持该院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詹某、汪某一、汪某二、潘某补栽树木1139棵,赔偿生态修复补偿费用72954.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