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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被判刑 这种“中介”干不得
时间:2024-12-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2月5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开庭审理,太湖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唐某某在为太湖县、宿松县多家公司从事代账会计业务期间,在多家受票公司与开票公司之间介绍联系,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或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制造虚假资金流水及相关合同,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价税合计531万余元,税额61万余元,受票公司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抵扣税款,唐某某从中收取介绍费2.35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唐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唐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悔罪,鉴于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社会危害较大,不仅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而且严重损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经济秩序,破坏公平健康的营商环境。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有实施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才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其实不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包括为他人虚开的行为,还包括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生命线”,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切莫触碰法律红线,以身试法。(作者:余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