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曹某某、余某某等人面对如此刑罚均悔不当初。
2024年8月26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八十五万元不等,同时判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违禁“减肥药”如何获取暴利
2022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三人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各自出资1万元,利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某购物平台上注册网店销售减肥产品,并雇请李某某为产品包装、发货。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合伙先后在某购物平台注册了“芊芊楚体”、“艾丽美体”网店,三人明知减肥产品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通过非正规渠道低价购入散装减肥产品,简单分装、贴标签后上架到购物平台店铺内高价卖出。经营期间,购买的客户投诉该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服用之后有不良反应。被投诉后,三人仍继续在店内销售上述减肥产品,累计销售减肥产品90余万元。
2023年1月份,余某某、阳某某、曹某某因担心经营风险商议三人散伙,李某某因缺钱遂向余某某提出将店铺交给其经营,余某某同意并提出其参与分成,李某某直接从上家进货,雇请方某某负责减肥产品的罐装、发货。2023年4月份,被害人黄某某丈夫杨某某通过“艾丽美体”店铺购买减肥产品后,因黄某某服用该减肥产品后身体不适,杨某某对减肥产品进行检测后发现减肥产品里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6月,李某某、方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因店铺被封停止售卖,7月份,店铺解封后李某某继续在网店销售减肥产品,并安排方某某继续发货,至案发累计销售减肥产品34余万元。
经检测,上述减肥产品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西布曲明究竟是什么?
2012年3月1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下发《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明确西布曲明为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因此,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据了解,人服用后可能会引发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心律失常、心脏停搏和心肌梗死。
检察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市场监督检查,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即便如此,还是有不法分子抱持侥幸心理,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是对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的侵害,已构成对食品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仅要受到严厉的刑事追究,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或者保健品,在购买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注意检查产品信息,切不可购买“三无产品”,不迷信广告宣传效应,避免上当受骗,影响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三)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
作者:马万两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