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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助推社会治理“提质增效”
时间:2024-08-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参加此次社会志愿服务,在协助交警同志开展普法宣传、交通引导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自己行为的危害性。”7月18日,完成社会志愿服务后的涉案人员罗某深有感触。这是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推动完善轻罪治理体系的一个真实写照。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推动该政策在办案实践中具体化运用,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今年以来,该院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认罪认罚+社会志愿服务+相对不起诉”工作机制,在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督促犯罪嫌疑人将书面认罪认罚转化为实际行动,争取从宽处理,达到教育惩戒和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为推进该机制落地落实,该院与公安部门充分磋商,联合出台了《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太湖县公安局关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拟不起诉人员开展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意见(试行)》,该意见细化了工作方法和举措,将社会志愿服务引入危险驾驶、交通肇事不起诉案件,根据犯罪类型、情节的不同引导被不起诉人自觉积极参加本区域内的社会志愿服务,如开展法治宣传、交通疏导等,再由公安部门结合被不起诉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间、表现情况书面反馈给检察机关。

今年 7月,受检察机关委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首名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人员罗某完成了不低于30个小时的法治宣传和交通文明疏导服务活动,并出具书面考察意见,对服务内容、具体表现进行总结评价,该考察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是否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依据。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结合公安交警部门的考察意见,最终决定对已完成社会志愿服务且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罗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8月1日,检察机关对该案召开了不起诉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监督。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通报了被不起诉人完成社会志愿服务的情况,人民监督员、听证员代表也分别进行点评并对检察机关的该做法给予充分肯定。最后检察官向被不起诉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分析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同时,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训诫,告诫被不起诉人要汲取教训,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做一名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下一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将在当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深与公安、社区等单位的协作力度,为符合要求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多的公益岗位,充分促进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实现修复社会关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目标。(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