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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检察院严把“三关”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时间:2021-01-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湖县检察院紧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主旨,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严把证据材料关、鉴定意见关、涉案财物关,严格规范履职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严把“证据材料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有多次内容不同的供述笔录,严格审查同步录影录像等证据材料,是否加入同录中未曾交代、不承认的犯罪事实,是否遗漏定罪量刑等重要信息,是否存在先审后录、选择性同录等违规现象,同录的时间、次数与笔录记载的时间、次数是否对应,确保笔录制作程序合规、笔录内容客观真实。同时,对瑕疵证据进行补证、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如:该院在办理郝某某、潘某某贩卖毒品案件中,经审查同步录影录像材料,发现侦查人员有诱供、指供、前后记录不一致等现象,遂依法排除了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后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因证据不足,侦查机关撤回该案,保障了郝某某的合法权益。

严把“鉴定意见关”。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一案多鉴”情况,需严格精准审查,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合理。对鉴定人是否具备资格条件、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材料所依据的鉴定材料是否充分、形成的最终鉴定意见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说理论证等。涉及财产案件,不盲目轻信鉴定意见,谨慎核实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的鉴定标的、鉴定基准日与委托书内容是否一致,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出异议且理由确实充分的,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如:该院在办理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中,发现对被害人程某某的两份鉴定意见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经审查,系程某某提出原鉴定中部分疤痕被眉毛遮挡未计入测量长度,要求进行补充鉴定,但案卷中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其眉毛处的疤痕系案发当时造成的,该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对该证据进行了补强,蒋某某等人对补强后轻伤的鉴定意见均没有异议,最后犯罪嫌疑人均认罪认罚得到了法律的从宽处理。

严把“涉案财物关”。坚持全案审查涉案财物,坚决杜绝久扣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了解有无被扣押财物、何财物、扣押清单是否经本人确认签字、无关财物是否发还等。在询问侦查人员时,了解有无扣押财物、扣押财物是否履行相应手续、扣押财物是否随案移送、无关物品是否发还等。如:该院在办理甲、舒某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件中,公安机关扣押犯罪嫌疑人舒某甲现金92100元,经查核所扣押的现金舒某甲个人合法积蓄,承办人员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将现金发还了舒某甲,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