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要闻
检察要闻
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顺利监督一名死刑犯交付执行
时间:2019-08-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86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顺利监督犯故意杀人罪的叶某某死刑交付执行工作。

叶某某,男,32岁,20168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羁押于太湖看守所。在长达三年多的羁押时间里,太湖县人民检察院驻所干警将其列为重点人员,根据其性格特点、心理特征和健康状况等,经常性开展针对性的谈话和心理疏导,依法文明、耐心细致地对其管理、教育、感化,在与看守所协作配合的基础上,对看守所的管教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20198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叶某某宣判执行死刑,太湖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研究对叶某某临刑前的相关监督工作,监督看守所制定相关安全预案,要求安排其家属会见时要有序、人数上要控制、加强昼夜值班、密切注视叶某某的举动,确保万无一失,保证了对叶某某交付执行任务的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