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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破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难”
时间:2024-04-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太湖县检察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促成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该名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体现了太湖检察对轻罪治理新模式的不断探索。

检察官介绍道,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因未达到被害人的赔偿要求或无法联系被害人等因素,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申请向公证机构等第三方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办案机关结合案情对其作出从轻或从宽处罚的办案制度。

本案系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危害性小,但嫌疑人与被害人在赔偿金额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矛盾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案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对此,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一方面充分听取被害人的赔偿诉求和谅解意愿,一方面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意愿并核实其赔偿能力,邀请值班律师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民事赔偿的大概数额,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综合审查全案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案符合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适用条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及工作流程、注意事项,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存有的顾虑,办案人员从最终达成和解与未达成和解两种情况分别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阐明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法律后果,打消犯罪嫌疑人的顾虑。同时,告知被害人赔偿保证金制度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如果无法达成和解,其仍然可以从赔偿保证金中支取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赔偿数额,弥补损失。

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下,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提存赔偿保证金,而被害人在知晓犯罪嫌疑人以实际行动表明赔偿意愿后,也主动降低了赔偿金额,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

下一步,太湖县检察院将继续秉承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的司法原则,充分运用法治“力度”提升民生“温度”,进一步拓展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该制度早期多适用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罪逐步向其他罪名拓展。此外,将引导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就进一步推行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等问题与公安机关交流意见,统一认识,消除分歧,将该制度的适用阶段进一步前移至侦查阶段,在严守法律底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释放司法善意。(撰稿人:陈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