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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好友提供银行卡转账,双双获刑
时间:2023-11-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分钱不用掏,只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人转账,不需要花多少时间,就能赚钱,这种看似赚钱的“捷径”,却很可能触碰到法律底线,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近日,宋某某等人就因此获刑,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为获取报酬,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寻找“卡主”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2023年2中旬电话联系在深圳工作的同村被告人,询问是否有银行卡可以借其使用下,表示虽然自己的银行卡用不了,但可以借用其好友被告人宋某某的银行卡。双方随即约定见面地点,在验证宋某某的银行卡能正常使用,2023年3月6日,宋某某王某某、、游陪同一起到湖南耒阳,提供自己的银行卡供王某某联系的上线用于支付结算,并提供刷脸服务,协助对方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事后,某某宋某某从上线处获得16000元好处费,四人予以私分。后查实,宋某某提供的银行卡为涉诈一级卡,共计接收网络违法犯罪资金至少90万元,确定有被害人的被骗资金至少195000元。

法院判决

该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宋某某当庭哭诉说,自己还没有结婚,其和是多年的好友,现在却被给害了,其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他各被告人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均当庭表示后悔,愿意承担法律后果最终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游、吕某、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

本案中的某某虽然既没有参与上游的网络诈骗犯罪,也没有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只是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但在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中,为收卡、卖卡人居间介绍的,均构成共同犯罪,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希望大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谨慎保管好个人银行卡,不租、不借、不出售是原则切莫使自己在不知不觉中成为电信诈骗等犯罪团伙的帮凶,深陷违法犯罪的深渊。(撰稿人:赵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