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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醉驾!现任村委员醉驾被判刑
时间:2022-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太湖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一起被告人方某某危险驾驶案,并经法院公开审理依法宣判,当庭作出逮捕决定。同时为依法打击和有效预防危险驾驶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庭审过程中县委党校新提拔科干班与青干班60余名年轻党员干部旁听,以“零距离”的方式接受危险驾驶警示教育。

     

经查,被告人方某某原为某村党支部委员,且为现任镇人大代表,其于今年2月10日中午应他人邀请参加宴席,在饭后娱乐期间需要购买香烟,其在明知喝酒不能开车的情况下仍驾车前往商店,后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0mg/100ml。后经鉴定,方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2.7mg/100ml。


本案经太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通过在卷材料以及对方某某的讯问,我们了解到方某某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严重不足,在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仍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庭审中,承办检察官以案释法,被告人也对自己醉驾行为进行深刻反省,旁听的年轻党员们也通过法庭审理受到了法治教育。

      

 

检察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法纪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与其一时侥幸造成遗憾,不如遵纪守法诚实做人。我们每一个公民都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悔之晚矣,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