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8日10时许,家住太湖县徐桥镇的罗女士将其雅迪牌电动车停放在段某某经营的蔬菜水果店门前路段,进店购买蔬菜后将车辆遗留在该处,直接步行回家。后段某某见一直无人来骑走该电动车,遂产生将该电动车占为己有的想法。当天上午11时许,段某某将该电动车私自骑走并藏匿于当地税务局院内,在罗女士回来寻找车辆并向其询问时其谎称没有看见,不料其所作所为都被监控所拍下。经专业机构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99元。
对于段某某的行为,可能有人会分不清这是属于“偷窃”还是“拾遗”?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本案中,罗女士只是忘记拔车钥匙,但车辆事实上仍处于其支配的状态,属于其占有的财物,而并非遗忘物。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将涉案电动车转移并脱离物主控制的行为,其行为属于“盗窃”,而并非“拾遗”。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将“盗窃”和“拾遗”混为一谈,切忌为贪点“小便宜”而触犯法律。同时,在骑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外出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场所,同时做到停车落锁,避免因为粗心大意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撰稿人:马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