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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太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捕
时间:2022-01-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且套路频出、花样翻新,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非法所得仍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等为犯罪分子“洗黑钱”。113日,太湖县检察院依法对两名女子徐某和宋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对该类犯罪依法从严打击。

202110月份,犯罪嫌疑人徐某为了退回自己网贷的手续费,在他人的指使下,配合他人以自己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12日,徐某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明知不能出售、出借、出租对公账户以及相应的惩戒措施及法律后果,且明知指使人曾经要求其给他人“背债”,且可能会将该公司用于贷款的情况下,仍开通公司对公账户,并将公司资料及对公账户信息交予对方,致使该对公账户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共计骗取资金369.6万元。

同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宋某与朋友何某(另案处理),为赚钱还网贷,在明知出售银行卡涉嫌违法犯罪,且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赌博犯罪活动,仍至天津市、北京市开办银行卡和手机卡,并将银行卡、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致使该银行卡被用于诈骗他人财物。上述资金369.6万元其中有100万元被转入宋某银行卡账户,后继续被转移至其他账户。

检察官提醒,随着微信及各种APP的普及,手机、网络等带给了大家更多方便和快捷,同时也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成为其非法敛财的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不一定是直接的实施诈骗方,但是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仍然为其提供服务和帮助,从事非法牟利的活动,同样是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而向他人出租、出售、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号等第三方支付账号和密码,不要因为心存侥幸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帮凶,电信及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法律必将严惩!检察机关也在此警告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网络诈骗的人员,即刻收手,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检察机关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